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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種具有蒸煮功能烹飪器具的清洗方法,所述具有蒸煮功能烹飪器具包括蒸汽發生器、用于向所述蒸汽發生器供水的供液機構和烹飪腔體、所述蒸汽發生器設置有用于加熱產生蒸汽的發熱體,所述蒸汽發生器通過出汽管與所述烹飪腔體相連,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酸洗步驟:所述供液機構向所述蒸汽發生器內引入酸水,所述發熱體將所述蒸汽發生器內的酸水控制在預設溫度范圍,所述酸水溶解所述蒸汽發生器內的水垢;清洗步驟:所述供液機構向所述蒸汽發生器內引入清水,所述發熱體將引入至所述蒸汽發生器的清水加熱至沸騰,沸騰后的清水將溶解有水垢的酸水從所述出汽管沖至所述烹飪腔體內。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蒸煮功能烹飪器具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洗步驟具體為:所述供液機構向所述蒸汽發生器內引入酸水,當到達第一預設時間后,所述發熱體對所述蒸汽發生器內的酸水進行加熱,當到達第二預設時間后,所述供液機構停止向所述蒸汽發生器內引入酸水,所述發熱體采用控溫程序將所述蒸汽發生器內的酸水控制在預設溫度范圍。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蒸煮功能烹飪器具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溫程序具體為:當所述酸水的溫度小于第一預設溫度時,所述發熱體進行加熱;當所述酸水的溫度大于第一預設溫度時,所述發熱體間歇性進行加熱;所述第一預設溫度為所述預設溫度范圍的下限。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蒸煮功能烹飪器具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溫程序還包括:當所述酸水溫度大于第二預設溫度時,所述供液機構向所述蒸汽發生器內引入酸水,當所述酸水溫度小于第三預設溫度時,所述供液機構停止向所述蒸汽發生器內引入酸水;所述第二預設溫度為所述預設溫度范圍的上限,所述第三預設溫度小于所述第二預設溫度且大于第一預設溫度,所述第一預設溫度為所述預設溫度范圍的下限。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蒸煮功能烹飪器具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預設溫度為68?72℃,所述第二預設溫度為88?92℃,所述第三預設溫度為83?87℃。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蒸煮功能烹飪器具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步驟包括:第一沖洗環節:所述供液機構間歇性地向所述蒸汽發生器內引入清水,所述發熱體將所述清水加熱至沸騰,直至沸騰后的清水將所有溶解有水垢的酸水從所述出汽管沖至所述烹飪腔體內;第二沖洗環節:所述供液機構向所述蒸汽發生器內引入清水,當到達第三預設時間后,所述發熱體將所述清水加熱至沸騰,并將沸騰后的清水從所述出汽管沖至所述烹飪腔體內。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具有蒸煮功能烹飪器具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沖洗環節中,所述發熱體的加熱溫度控制在105?110℃;所述第二沖洗環節中,所述發熱體的加熱溫度控制在105?110℃。
8.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一所述的具有蒸煮功能烹飪器具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步驟后還包括消毒步驟,所述消毒步驟中,所述供液機構向所述蒸汽發生器內引入清水,所述發熱體采用蒸汽發生模式進行工作,通過所述蒸汽發生器內產生的蒸汽對發熱體及所述烹飪腔體進行消毒。
9.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一所述的具有蒸煮功能烹飪器具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洗步驟前還包括提示步驟,所述提示步驟中,判斷所述蒸汽發生器的累計工作時間是否超過時間閾值,當超過時間閾值時,則發出需要清洗的提示;或者,判斷所述蒸汽發生器的蒸汽產生效率是否低于效率閾值,當低于效率閾值時,則發出需要清洗的提示。
10.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一所述的具有蒸煮功能烹飪器具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水為水和檸檬酸的混合溶液,或者為水和醋的混合溶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