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化工網 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明確,由公安部規定易制爆危化品名錄,并對易制爆危化品的銷售、購買實行實名登記、備案的管理。針對公安部此前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1年版)》(以下簡稱《名錄》),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相關負責人12月2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名錄比北京奧運會期間實施管控的易制爆危化品種類更加豐富,也由奧運期間的臨時性管控變為常態化管控,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格實行這些危化品購買實名登記、流向備案等措施,加強日常安全監管。”
據介紹,易制爆危化品是指不需要復雜工藝設備,就較容易地制造爆炸物品的危化品。早在2008年,為做好北京奧運會期間危化品安全生產工作,國家安監總局、公安部、工商總局公布了121種《重點危險化學品名錄》,其中易制爆危化品55種,是當時臨時管控措施重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后,公安部結合奧運會等重大活動期間易制爆危化品管控經驗,起草了《名錄》(征求意見稿)。今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公安部將《名錄(2011年版)》(征求意見稿)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站“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有關修改意見11條。最后,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名錄》。該名錄列入容易制造爆炸物品的危化品6類,共計64種。
11月27日《名錄》正式頒布,易制爆危化品的監管范圍隨之擴大。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介紹,國家對易制爆危化品主要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實行易制爆危化品購買實名登記制度。依法取得危化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化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化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化品。上述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易制爆危化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個人不得購買易制爆危化品。危化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化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易制爆危化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危化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化品,應當查驗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易制爆危化品。
——實行易制爆危化品流向登記備案制度。生產、儲存易制爆危化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易制爆危化品的數量、流向。易制爆危化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易制爆危化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易制爆危化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加強易制爆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監管。生產、儲存易制爆危化品的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易制爆危化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易制爆危化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生產、儲存易制爆危化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儲存易制爆危化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運輸易制爆危化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易制爆危化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此外,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