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化工網訊:記者11月24日從國家安監總局獲悉,國務院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在大連市所屬企業發生的“7·16”輸油管道爆炸火災等4起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作出了批復,認定這4起事故均為責任事故。對4起事故涉及的64名事故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4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2010年“7·16”輸油管道爆炸火災事故被認定為是一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結論認為,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石油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同意、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祥誠公司使用天津輝盛達公司生產的含有強氧化劑過氧化氫的脫硫化氫劑,違規在原油庫輸油管道上進行加注脫硫化氫劑作業,并在油輪停止卸油的情況下繼續加注,造成脫硫化氫劑在輸油管道內局部富集,發生強氧化反應,導致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引發火災和原油泄漏。
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是:將上海祥誠公司大連分公司經理李偉等14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予中石油董事長、黨組書記蔣潔敏警告處分;分別給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李新華、廖永遠記過處分等。同時,責成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向國務院國資委作出深刻檢查。
對另外3起事故,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同意遼寧省人民政府和大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對這3起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給予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原總經理蔣凡等35名責任人相應黨紀、政紀處分。同時,對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大慶石化建設公司、大連七星監理公司和大連市甘井子區北方石化機械配件廠分別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國務院批復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認真組織開展石油庫安全、消防、環保等方面的隱患排查,限期徹底整改;對在建的石油庫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整頓;進一步完善大型石油庫和化工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制訂完善我國石油庫設計標準,進一步提高安全、環保準入門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全面加強危化品安全和環境監管,嚴防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