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錄》包括原油、天然氣、氨、硫酸二甲酯、甲苯二異氰酸酯等共60種危險化學品。國家安監總局表示,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名錄》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在溫度20℃和標準大氣壓101.3千帕條件下屬于以下類別的危險化學品:易燃氣體類別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極限范圍≥12%的氣體);易燃液體類別1(閉杯閃點<23℃并初沸點≤35℃的液體);自燃液體類別1(與空氣接觸不到5分鐘便燃燒的液體);自燃固體類別1(與空氣接觸不到5分鐘便燃燒的固體);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類別1(在環境溫度下與水劇烈反應所產生的氣體通常顯示自燃的傾向,或釋放易燃氣體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千克物質在任何1分鐘內釋放10升的任何物質或混合物);三光氣等光氣類化學品。
安監總局要求,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原則上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化工行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生產、儲存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裝備功能完善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生產儲存裝置應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實現對溫度、壓力、液位等重要參數的實時監測;生產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編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強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加強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據了解,該《名錄》為安監總局在綜合考慮2002年以來國內發生的化學品事故情況、國內化學品生產情況、國內外重點監管化學品品種、化學品固有危險特性和近40年來國內外重特大化學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礎上,對現行《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3800余種危險化學品進行篩選,編制而成。安監部門將以此為依據,對危險化學品突出重點,強化監管。
安監總局指出,各省級安監部門可根據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狀況,補充和確定本轄區內實施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類項及具體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