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報記者 田雪亭
上午9點30分,南京中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內,主審法官敲響了法槌,“帶被告人施靖。”
邊門一開,一個穿著囚服的男子在法警的押解下,慢慢走進法庭。一邊往里面走,男子一邊環顧后面的旁聽席,很快,他看到了自己熟悉的人。
“啊!”原本坐在庭審席上左顧右盼的一名女子,失聲哭了出來,庭上的法警迅速制止。男子微笑著沖她點了一下頭,“我很好。”隨后,被法警帶到了被告席上,坐了下來。
與去年“7·28”事發后備受關注的情景相反,昨天的庭審現場,冷清了很多,旁聽席上,只坐著零零散散的幾個人,而下著大雨的法院外面,也沒有前來探聽消息的市民。在過去了大半年時間后,這一事件,已經在逐漸地淡出市民的生活視線。
焦點
按照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施靖涉嫌玩忽職守罪。在昨天的庭審現場,控辯雙方圍繞這一罪名,展開了辯論。
事發地塊拆遷是否屬街道辦管理?
2010年7月28日,位于邁皋橋地區的南京塑料四廠地塊拆遷工地發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造成嚴重事故。這一地塊的拆遷工作是否屬于邁皋橋街道辦事處管理范圍,成了庭審的第一個焦點。
檢方:事發地塊在其管理范圍
2010年4月,南京塑料四廠工地并入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捆綁式“拆遷”。作為城中村改造項目的負責單位,邁皋橋街道辦事處也對塑料四廠地塊實施拆遷,而時任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的施靖就負責該區域的拆遷工作。因此,檢方認為,該工地的管理為施靖職責所在。
辯方:項目已被邁燕公司收購
2010年4月,時任邁皋橋街道辦副主任的施靖,是城中村改造項目的現場協調人。塑料四廠捆綁至該項目前已被邁燕公司(法人王江河,兼任邁皋橋街道辦工委書記)收購。據此,如果塑料四廠要劃入城中村改造項目整體拆遷,邁燕公司應授權街道辦負責此事,但邁燕公司并無任何授權,顯然,這一地塊的拆遷權限不應由邁皋橋街道辦承擔。
為何讓無資質的施工隊承攬項目?
經初步調查,負責該地塊拆遷的施工隊,不僅無施工資質,其負責人邵殿軍也曾在2008年12月因行賄原棲霞區拆遷辦主任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事發時,邵殿軍才剛過緩刑期不久。
檢方:輕率發包,無資質審查
作為該拆遷區域的負責人,施靖既未按規定對工程公開發包,也未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輕率決定由無資質的邵殿軍承攬該項目。而邵殿軍的施工隊伍進場后,也未按照規定與其簽訂施工合同、安全協議和收取保證金,對塑料四廠的拆除及安全工作放任不管。檢方稱,這埋下了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
辯方:施工隊伍是拆遷辦推薦
對于控方的觀點,施靖表示,他作為街道辦副主任,是拆遷現場的協調人,在有關工程是否發包、如何發包以及對施工單位資質審查方面都沒有決定權,“邵殿軍的施工隊伍,就是拆遷辦直接推薦的。”施靖表示,拆遷辦是負責拆遷的專門機構,他們推薦的拆遷隊伍,怎么會沒有資質呢?
為何未對地下管道采取管控措施?
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地下埋藏的一根丙烯管道被挖穿,造成丙烯大量泄漏引發爆燃。對這根管道,為什么施工前未進行必要的管控措施?
檢方:明知有隱患卻不重視
2010年5月份,施靖接到化工部門的一個電話,對方告知其塑料四廠拆遷工地下有一根化工管道,提醒施工有較大安全隱患。但施靖并未重視,也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檢方認為,施靖嚴重不負責任,未正確履行職責。
辯方:已開過安全協調會
“我作為街道辦副主任,分管拆遷和城管工作,安全工作由另外一位副主任分管。”施靖說,他當時接到電話后讓對方發函,然后由分管安全的領導協調。施靖的辯護律師稱,從調查情況來看,分管安全的副主任的確對此事進行了安排,還協調塑料四廠、施工人員等三方召開了安全協調會。施靖表示,他當時的級別和分管安全的副主任平級,不可能越權管別人的事情。
觀察
氣氛平和,控辯無“爭執”
從上午9點半開始,庭審持續到近12點鐘,盡管時間不短,但整個庭審現場,全部由檢察官出具書證物證,并無證人到場作證,庭審進展非常順利。
對于檢方的指控,盡管施靖和辯護律師有不同觀點,也表達了不同的看法,但現場氣氛相當平和,并無“辯論”的爭執氣勢。對于辯方指出的疑點和意見,檢方大多未作正面回應,均以“事實已經查清”為由予以回絕。
而最有意思的是,辯護律師的意見盡管聽起來完全是在做“無罪辯護”,但整個過程里,律師始終強調的則是“疑罪辯護”。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照刑法“疑罪從無”的觀點,“疑罪辯護”實際上就是“無罪辯護”,只不過,用“疑罪”的字眼,看起來要比“無罪”要緩和得多。
經過兩個半小時的庭審,法庭審理程序已走完,在庭審中公訴人建議對施靖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官表示,此案屬重大案件,將擇日宣判。
“玩忽職守罪是瀆職罪的一個類型,也是當前檢察機關查處的重點。”江蘇當代國安律師事務所魯民律師表示,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理應恪盡職守,盡心盡力,履行公職時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為人卻持一種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心態,對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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